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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章程


第一条  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室内净化委)是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下属的二级分会,接受协会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二条  室内净化委的宗旨:服务行业企业。

第三条  室内净化委的主要工作
(一)组织本行业培训、咨询、会展、信息交流、产品推介等活动;
(二)开展本行业的统计、行业调查、发布行业信息、可行性报告、开展国家品牌评价、行业信用等级评价、行业资质能力评定等工作;
(三)制定行业标准;规范行业、做好宣贯工作;
(四)结合国家出台的产业政策,为企业提供企业政策、发展等方面咨询服务;
(五)承办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和购买服务;
(六)鼓励原创和技术创新,做好知识产权宣传、尝试将室内净化产品、洁净工程、室内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创新技术成果、专利技术融入标准,促进科技成果转化;
(七)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;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;
(八)开展室内净化行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;
(九)整合金融资源,挖掘和共享优质的资源和投资项目;培训和扶持优秀企业;
(十)整合专家资源,江聚各学科、各领域专家学者,建立战略发展智库 ,在行业发展、政府决策、社会舆论与公共知识传播方面,搭建起低成本的沟通桥梁,提高专委会与企业的协同能力,提升行业的话语权。

第四条  入会程序
(一)申请: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通过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会员申请登记表,加盖单位公章,以上资料一并邮寄至协会秘书处。
(二)审批:根据申请提交的材料由室内净化委讨论通过。
(三)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。

第五条  入会对象
(一)新风系统、空气净化、净水设备、洁净工程、室内环境检测及治理的生产企、室内装饰环保材料生产企业、销售企业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及个人等;
(二)室内净化行业相关服务企业。

第六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有室内净化委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要求室内净化委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;
(三)有权参加室内净化委举办的各项活动;
(四)优先取得室内净化委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;
(五)对室内净化委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(六)委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七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本委员会工作规则,执行本委员会决议;
(二)关心并积极承担室内净化委委托交办的工作,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三)依照室内净化委工作规则,按时缴纳会费;各会员单位直接交至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账户,汇款时务必注明“室内净化服务委员会会费”。并认真填写“会费发票邮寄回执单”,同时将银行汇款凭证扫描件及时发送至本委员会邮箱。
(四)宣传室内净化委的宗旨,维护室内净化委的合法权益,以实际行动扩大室内净化委的社会影响。
(五)诚信自律,维护行业形象。
(六)积极参加室内净化委开展的各项活动。

第八条  室内净化委经费来源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捐赠或赞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;
(四)编辑、出版的资料、刊物、网站经营等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九条  室内净化委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第十条  室内净化委组织办法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全体会员会议讨论通过,报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审定。

第十一条  室内净化委日常办公机构是秘书处,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,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三条  对管理办法的修改,由委员会秘书处讨论后提出修改意见。

第十四条  本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,须报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核准。

第十五条  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建协净化委所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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